「外遊樂」旅遊保險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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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遊樂」旅遊保險計劃

本計劃提供嶄新的旅遊保障及全面的支援服務,讓您無後顧之憂,寫意遨遊。

計劃特點
icon 投保年齡不設限制1 ; 所有保障不設自負額
icon 保障因恐怖活動引致之醫療保障、蘇黎世緊急支援、個人意外(新增恐怖活動額外賠償)、緊急啟程費用保障、非自願性滯留津貼
icon 多方面的醫療保障: 醫療費用高達1,000,000港元,包括返港後六個月的覆診費 ; 另設海外醫院求診交通費、海外住院現金……等
icon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緊急醫療運送不設上限 ; 個人意外保障涵蓋18項不同程度的永久傷殘
icon 保障一般旅遊熱門活動 : 冬季運動、水肺潛水、滑水、急流漂筏、帆船運動、跳傘、笨豬跳、騎馬、熱氣球等2
icon 行程延誤保障全面提升 : 包括行程延誤津貼、更改行程費用、額外酒店費用、假期損失津貼及因行程延誤而取消行程
  專為自由行而設的保障:
icon 單人啟程 - 賠償因單獨出發而必須補回的行程費用差額
icon 租車自負額 - 保障租車時發生碰撞/車輛被偷/損毀而引致的租車自負額賠償,及/或由有關租車公司收取之營業損失賠償

1 個別年齡之受保人仕受額外條款限制
2 賠償以保障表列明的最高賠償額為限,並受一般不承保事項及條款約束

免費「外遊警示」保障

此免費保障只適用於受保旅程於保單生效當日,目的地並未有被香港保安局發出紅色或黑色警示。
於出發前一星期內或出發後,旅程目的地被香港保安局發出紅色或黑色警示,受保人可享有以下保障:
保障 最高賠償額(港元)
紅色警示 黑色警示
(a) 取消行程
賠償未使用及不獲退款的旅程費用,包括機票及/或住宿費
50%* 100%*
(b) 縮短行程
賠償啟程後因外遊警示必須放棄行程返回香港而未使用及不獲退款的交通及/或住宿費,或所產生的額外交通及/或住宿費
50%* 100%*
(c) 退回行政費用及/或簽證費用
賠償因取消行程而由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機構/酒店所收取的行政費及/或簽證費
300 300
(d) 非自願性滯留津貼
啟程後因黑色外遊警示而滯留行程目的地並未能如期返港,可獲現金津貼
不適用 每日500
(最長十日)
更改或延遲保單承保日期(最長達12個月)
只於受保人未有索償保單內任何保障時適用

*賠償以保障表列明的最高賠償額為限

保障範圍(個別計劃之最高賠償額及限額請參照保障表)

1.醫療保障(包括恐怖活動)

(a) 醫療費用

受保人在行程期間患病或意外受傷所需的醫療費用,包括門診、住院、手術等費用。
–覆診費用限額
受保人於海外接受診治後,回港後六個月內繼續覆診的費用亦包括在內,當中包括註冊中醫、跌打及針灸診治費用,惟每日每次診治賠償額不超過200港元,最高賠償額為2,000港元。

(b) 海外醫院求診之交通費用

若受保人於行程期間受傷或患病,而需往海外醫院求診之實際來回交通費用。

(c) 海外住院現金津貼*

若受保人在行程期間需入住醫院,可獲海外住院現金津貼。

(d) 傳染病引致之強制隔離現金津貼*

若受保人於行程期間,或行程完結後返回香港三日內,因被懷疑或確診感染傳染病而被強制隔離,可獲隔離現金津貼。

(e) 創傷輔導費用

若受保人在行程期間因遭遇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之意外、 被持械脅持、被襲擊、遭遇天災或恐怖活動等創傷性事件而成為受害人,可獲賠償返回香港後六個月內的創傷輔導費用。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任何非必要或任何並非由醫生建議的醫療治療;身體狀況許可下,受保人拒絕按照醫 生之建議返回香港繼續治療,或繼續其受保行程。
  2. 未能提供合資格醫生或註冊中醫的醫療報告證明的手術或治療。
*只適用於「全球旅遊計劃」

2. 蘇黎世緊急支援(包括恐怖活動)

(a) 入院保證金

若受保人在行程期間需入住醫院,可獲安排代付入院保證金,最高為78,000港元。

(b) 緊急醫療運送及/或運返

保障受保人在行程期間,因遭遇嚴重意外或疾病而需緊急運送或運返所引致的必要及無可避免的交通、醫療、醫護服務及醫療用品費用。 蘇黎世緊急支援將根據醫療需要而決定醫療運送安排。

(c) 遺體運返

若受保人在行程中不幸身故,蘇黎世緊急支援將安排遺體從身故地運返及支付所有合理及無可避免的開支,又或於身故地殮葬的費用。

(d) 住宿費用

若受保人在行程中,因必要及無可避免的事件而須緊急醫療運送以恢復行程或返回香港,期間所引致的酒店住宿費用,可獲賠償每日最高至1,950港元,而最高賠償額為7,800港元。惟此費用必須基於醫療需要及預先得到蘇黎世緊急支援批核及確認。

(e) 24小時電話熱線諮詢及轉介服務

提供醫療諮詢、醫生/律師/傳譯/領事館轉介、旅遊簽證及檢疫規定資料等。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受保人身處的地點有爆發戰爭的危險或政治危機,以致無法提供緊急支援服務。
  2. 事前未經蘇黎世緊急支援書面同意及/或未經由蘇黎世緊急支援服務安排之緊急醫療運送或運返、或遺體運返。

3. 個人意外(包括恐怖活動)

保障受保人在行程期間遇上意外引致三級燒傷、多項不同嚴重程度的永久傷殘,甚或不幸身故。 惟受保人只可就同一宗意外索償一次。

(a)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之意外 – 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登上或離開合法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之旅遊車時遇上意外。

(b) 其他意外 – 若意外非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

(c) 恐怖活動引致之意外額外保障 – 如上述(a)或(b)之意外因恐怖活動引致,受保人可獲額外賠償。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一切由疾病或病毒引致的損傷或死亡。

4. 緊急啟程費用保障(包括恐怖活動)

(a) 緊急啟程費用

若受保人在行程期間因死亡、嚴重疾病或嚴重損傷,需要直系親屬前 往或同行人士停留以便照顧,蘇黎世將支付兩名直系親屬(其中一位可為同居伴侶)或同行人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經濟客位)的費用及實際而合理的酒店住宿費用。惟此保障只可在同一受保行程中索償一次。

(b) 交通津貼

如本公司已確認第四節(a)之保障,本公司亦會支付每日交通津貼,以便其直系親屬或同居伴侶或同行人士前往醫院探望受保人。

(c) 子女護送

若受保人在行程期間因死亡、嚴重疾病或嚴重損傷而住院,而其同行的15歲以下子女需直系親屬前往或由同行人士護送回港,蘇黎世將支付一名直系親屬或同行人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經濟客位)的費用及實際而合理的酒店住宿費用。

(d) 身故恩恤金

若受保人在行程期間不幸身故,其遺產承繼人可獲身故恩恤金作應急或殮葬之用。

(e) 高山症引致之額外身故恩恤金*

若受保人於行程中因高山症而引致死亡,其遺產承繼人可獲額外身故恩恤金以用作緊急現金或殮葬費用。

*只適用於「全球旅遊計劃」

5. 個人行李保障

若受保人於行程中所攜帶的個人行李或財物意外遺失或損毀,可獲賠償。 如任何個人物品或個人財物放置於無人看管之車輛內,則須存放於已上鎖的車輛的行李箱內或車輛後座背後之儲物位置。

6. 個人現金、旅行證件及信用卡保障

(a) 個人現金

受保人於行程中因搶劫、爆竊或偷竊而損失隨身攜帶或放在已上鎖的酒店客房內的現金、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可獲賠償。

(b) 遺失旅行證件及/或旅行票及/或遺失之信用卡被盜用

受保人於行程中意外遺失香港身份證、信用卡、駕駛執照、旅行票或旅行證件,可獲賠償有關補領費用及因補領旅行證件或旅行票衍生的額外交通及/或住宿費用,惟交通座位及/或住宿房間等級不能比受保人原定行程表內所列明之等級為高。受保人於海外旅遊期間,意外遺失之信用卡被盜用之財務損失可獲賠償。

第5、6節主要不承保事項

  1. 在發現遺失後24小時內未向當地警方或公共機構報告及未能提供有關報告的任何損失。
  2. 在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機構保管下引致的任何財物損失或損毀,除非發現損失後即時(及/或於三天內)向該等機構報告及獲得由其發出之書面證明。
  3. 在公眾場所因無人看管下或在沒有上鎖的車輛內引致的任何財物損失,任何原因未明的遺失或神祕失蹤;或因受保人沒有行使應有的謹慎及預防措施保管其財物而導致的損失。
  4. 以下之物品:商業貨品或樣本、食品或飲料及/或藥物、煙草、隱形眼鏡、假牙及/或其配備、單車、古董、任何黃金,白金,鑽石,翡翠或珍珠、任何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損毀,如玻璃或水晶、金錢(包括支票,旅行支票等)、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或八達通的信用額等)、手提電話(包括電子手帳電話,任何擁有對話功能之類似儀器及其他配件)、票(旅行票除外)、票券或證券。
  5. 於是次受保旅程無需使用之任何旅遊證件及/或簽證及/或旅行票。

7. 行李延誤保障*

賠償受保人之寄艙行李因被誤送以致受保人於抵達目的地十小時後仍未取得。若受保人正身處海外,可獲賠償行李延誤津貼。同一件行李只向保單內的其中一位受保人賠償一次;若受保人已回港,可獲賠償行李延誤期間購買必需品的費用。惟此保障只可於同一受保行程中索償一次。

特別條款

  1. 必須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書面證明其延誤的時間及原因。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並非與受保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同付運之行李或獨立郵寄或付運的物品。
  2. 由於海關或檢疫條例而被扣留;或被政府或有關公共機構充公或扣查之違禁品或非法攜帶或交易的物品。
  3. 受保人未能遞交臨時購買緊急必需品收據 (只適用於回程旅程)。

*只適用於「全球旅遊計劃」

8. 行程延誤保障*

若受保人於行程中,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以下原因延誤:
• 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
• 惡劣天氣
• 騷亂
• 天災
• 暴亂
• 公共交通工具的機械及/或電路故障
• 騎劫
• 機場關閉

受保人可獲賠償以下保障:

(a) 行程延誤

每滿六小時的延誤可獲賠償300港元。

(b) 更改行程費用

因行程延誤超過十小時引致之更改行程費用。惟此保障只可於同一受保行程中索償一次。

(c) 額外酒店費用

於香港境外因行程延誤超過六小時引致的額外酒店費用。

(d) 假期損失津貼

受保人因行程延誤超過24小時後仍決定繼續前往目的地,每滿24小時的延誤可獲賠償500港元,最高賠償為1000港元。

(e) 因行程延誤而取消行程

若受保人於香港辦理登機手續後,因行程延誤超過十小時,受保人因而決定取消是次行程,蘇黎世保險將支付受保人已預付及必須依法支付而且無法從其他途徑追討的行程及/或住宿費用。

特別條款

  1. 必須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書面證明其延誤的時間及原因。
  2. 就同一事故若受保人已就本節(e)提出索償,則不可就本節(a)至(d)提出索償。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受保於其他保險或政府計劃所承保的項目,或將會獲得其他機構的賠償或退款,惟本節(a)及(d)除外。
  2. 任何因當地政府或有關機構的航空管制而引致機場關閉引致的損失;或任何因政府法例及規條限制引致的損失。
  3. 基於同一原因於第十一節(a) – 非自願性滯留津貼同時提出的索償 (只適用於第八節(a) – 行程延誤) 。

*只適用於「全球旅遊計劃」

9. 行程阻礙保障

(a) 取消行程

若受保人於行程出發前遇上以下事故而必須取消行程,可獲賠償已支付而未使用及必須依法支付而且不能退回的旅行團團費、訂金、機票及/或住宿費用:

  1. 受保人、其直系親屬、同行人士、緊密商業夥伴或同居伴侶於出發前90日內死亡、嚴重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
  2. 受保人於出發前90日內收到傳票需要出庭作證、出任陪審員或需按規定接受強制隔離。
  3. 在出發日期前一星期內,於預定的行程目的地發生不可預見的罷工、騷亂、暴亂、惡劣天氣、天災或傳染病。
  4. 受保人之香港寓所於出發前一星期內因火災、水浸或盜竊而嚴重損毀,而警方需要受保人於出發當日留於該處協助調查。

(b) 單人啟程*

如在受保行程出發前一星期內,同行人士因死亡、蒙受嚴重損傷或患 上嚴重疾病而無法啟程,而受保人仍然決定繼續展開行程,可獲補償 因單獨繼續行程而必須補回的行程費用差額,包括已預先支付之旅行票及/或住宿費用。

(c) 縮短行程

若受保人啟程後因下列第1或第2點的原因而必須縮短行程返回香港,或因下列第3點的原因而需逗留於目的地,可獲賠償已支付而未使用及必須依法支付而且不能退回的旅行團團費、訂金、機票、住宿費用,及/或額外衍生的實際而合理的交通及住宿費:

  1. 受保人、其直系親屬、同行人士、緊密商業夥伴或同居伴侶死亡、嚴重受傷或患上 嚴重疾病。
  2. 預定的行程目的地發生不可預見的罷工、騷亂、暴亂、天災或傳染病。
  3. 受保人因被懷疑或確診感染傳染病而被當地政府強制隔離。

特別條款

  1. 就同一事故所引發的損失,受保人只能索償第(a) 或(b) 其中一項保障。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的事項、政府計劃所承保的項目或已由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遊承辦商或任何其他交通及/或住宿服務機構/人士承諾賠償或退款。
  2. 任何因政府法例及規條限制;因旅行社、旅遊承辦商、公共交通工具及//於旅遊行程內提供服務的機構/人士破產、清盤、錯誤、疏忽或不負責任的行為。
  3. 受保人拒絕依循醫生之建議返回香港,或在身體狀況許可下,拒絕繼續其受保旅程(只適用於第九節(c) – 縮短行程)。

*只適用於「全球旅遊計劃」

10. 個人責任

受保人在行程期間因意外而導致他人死亡、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的法律責任及/或訴訟費用,可獲賠償。在未經蘇黎世保險書面同意前,受保人不可承認任何責任或作出任何賠償承諾。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所有屬於受保人、其直系親屬或僱主擁有、持控託管或保管的財物損毀。
  2. 任何受保人故意、蓄意或不法行為或刑事行為所引致的責任。
  3. 擁有、佔用、使用或控制車輛、飛機、船隻(小型非機動的帆船、獨木舟、小艇之類除外)、土地、建築物、槍械或動物所引致的責任。

11. 蘇黎世關懷您保障*

(a) 非自願性滯留津貼(包括恐怖活動)

若受保人啟程後因以下情況而滯留當地未能如期返港,受保人每日可獲現金津貼:
• 恐怖活動
• 天災
• 強制隔離
• 傳染病
• 惡劣天氣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基於同一原因於第八節(a) – 行程延誤同時提出的索償。
  2. 基於同一原因於外遊警示保障中的(d)項非自願性滯留津貼同時提出的索償。

(b) 租車自負額

如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租用出租車輛,在駕駛途中發生碰撞,及/或車輛被偷竊、及/或遭到損毀;而在租用條款上包括自負額(及/或扣減及或類似條款),本公司將根據保障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額為上限賠償予受保人因上述事故而引致的自負額賠償,及/或由租車公司收取之營業損失賠償(NOC)。本保障在每一受保旅程中只可賠償一次。

特別條款

  1. 受保人必須投保由租車公司安排的汽車綜合保險以保障於租車期間對出租車輛之損失。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受保人在違反任何租車條款或必要的車輛保險條款之情況下使用車輛所引致的任何損失。
  2. 受保人沒有持有在當地的合法駕駛證件。

*只適用於「全球旅遊計劃」

保障表

  保障範圍 每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港元)
全球旅遊計劃 短線旅遊計劃
(澳門及廣東省*)
1. 醫療保障 (a)醫療費用 1,000,000 200,000
       • 包括覆診費用限額 200,000 100,000
  (b)海外醫院求診之交通費用 500 500
  (c)海外住院現金津貼 10,000(每日500) 不適用
  (d)傳染病引致之強制隔離現金津貼 3,000(每日300) 不適用
  (e)創傷輔導費用 5,000(每日1,000)
2. 蘇黎世緊急支援 (a)入院保證金 78,000
  (b)緊急醫療運送及/或運返 不設上限
  (c)遺體運返 不設上限
  (d)住宿費用 7,800(每日1,950)
  (e)24小時電話熱線諮詢及轉介服務用 適用
3. 個人意外^ (a)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之意外 1,000,000 300,000
  (b)其他意外 500,000 300,000
  (c)恐怖活動引致之意外額外保障 200,000 80,000
  ^17歲以下或75歲以上的受保人享有最高賠償額的50%    
4. 緊急啟程費用保障 (a)緊急啟程費用金 30,000(包括兩張經濟客位旅行票及住宿費用)
  (b)交通津貼 300(每日100)
  (c)子女護送 30,000(包括一張經濟客位旅行票及住宿費用)
  (d)身故恩恤金 10,000
  (e)高山症引致之額外身故恩恤金    
      • 75歲或以下的受保人 50,000 不適用
      • 75歲以上的受保人 25,000 不適用
5. 個人行李保障 (a)行李及個人財物 10,000 2,500
  包括以下限額:    
      • 每件、每對、每套或每組物品 3,000 2,000
      • 所有相機及數碼攝錄機及其有關配件及裝備 5,000 2,500
      • 所有衣物 5,000 2,500
      • 所有運動用品 5,000 2,500
6. 個人現金、旅行證件及信用卡保障 (a)個人現金 3,000 800
  (b)遺失旅行證件及/或旅行票及/或遺失之信用卡被盜用 10,000 1,500
7. 行李延誤保障 行李延誤(超過十小時) 1,000 不適用
8. 行程延誤保障 (a)行程延誤(超過六小時) 2,000(每六小時300) 不適用
  (b)更改行程費用(超過十小時) 實際費用 不適用
  (c)額外酒店費用(超過六小時) 1,500 不適用
  (d)假期損失津貼(超過24小時) 1,000(每日500) 不適用
  (e)因行程延誤而取消行程(超過十小時) 2,500 不適用
9. 行程阻礙保障 (a)取消行程 30,000 3,000
  (b)單人啟程 5,000 不適用
  (c)縮短行程 30,000 3,000
10.個人責任 個人責任 1,000,000 500,000
11. 蘇黎世關懷您保障 (a)非自願性滯留津貼 2,500(每日500) 不適用
  (b)租車自負額 3,000 不適用

* 包括由旅行社籌辦的廣東省旅行團,或廣東省加中國內地其他省份的旅行團。

 

 

保費表

1天 138 98 62 52
2天 158 108 72 62
3天 188 138 82 72
4天 248 188 92 82
5天 268 218    
6天 308 258    
7天 348 278    
8天 388 298    
9天 428 318    
10天 448 338    
11天 488 358    
12天 508 378    
13天 538 398    
14天 568 428    
15天 598 448    
16-20天 658 478    
21-25天 728 518    
26-30天 838 598    
以後每10天 230 150    
日數 全球旅遊計劃 短線旅遊計劃 (澳門及廣東省*)
 成人
(港元)
 兒童
(港元)
 成人
(港元)
 兒童
(港元)

上述價格可被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成人: 17歲或以上 小童: 17歲以下(以出發日期為準)
* 包括由旅行社籌辦的廣東省旅行團,或廣東省加中國內地其他省份的旅行團。

 

保障期

  1. 取消行程:保險證書簽發日起或啟程前90日內生效,以較遲者為準。
  2. 個人意外:在離港前或返港後三小時內。
  3. 其他保障:在旅行社收據上所列明之行程出發日,受保人在香港辦理離境手續後起, 直至受保人從外地返抵香港辦理入境手續,或旅行社收據上所列明之行程終止日期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4. 若行程因受保人不能控制的事故延長至超逾原定的期限,保障期可自動延長最多十天,不另收費。

 

注意事項

  1. 每名受保人之保障及保費均以受保人於旅程出發當日之年齡為準。
  2. 75歲以上受保人,最高賠償額為各項保障額之50%,惟第二節 – 蘇黎世緊急支援及第四節 – 緊急啟程費用保障除外,儘管以上條款所述,每節保障列明之個別賠償限額則保持不變。
  3. 保險證書一經簽發,恕不退還任何保費。
  4. 受保旅程:全球旅遊計劃最長為180日;單程旅遊最長為七日。短線旅遊計劃最長為四日。
  5. 本保險並非一份全險保險,保障只限於保險證書列明的承保範圍。其他未有包括在承保範圍內及列明不承保的事項,皆不受保。

 

一般不承保事項:

  1. 任何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以此護照於受保旅程往返中國之受保人,除非受保人同時擁有由其他海外國家政府( 不包括中國)所簽發的法定文件證明為該地合法居民;

  2. 於本保險生效日期前已發生或已宣佈的任何情況(只適用於第八節、第九節及第十一節(a));

  3. 任何投保前已存在的傷疾、先天及遺傳性疾病;

  4. 受保旅程之目的為接受醫藥治療,或受保人在身體不適合旅遊的情況下旅遊,或受保人違反醫生勸喻出外旅遊;

  5. 受保人任何違法或非法行為;

  6. 以乘客或司機身份參與任何形式的賽車,比賽,又或參加職業體育活動或受保人可能或可以賺取收入或報酬的體育活動;

  7. 自殺或蓄意自我傷害;神經錯亂、心智或精神不正常;任何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除非由醫生處方)下的情況、酗酒、濫用藥物;

  8. 任何與以下狀況有關包括其併發症: 妊娠、分娩、性病、HIV(人類免疫力缺乏症病毒);

  9. 出任為任何空中乘載公具的機務人員或操作員;

  10. 受保人進行或涉及任何空中活動,除非當時受保人(i)是以付費乘客身份在持牌航空公司航機或包機上,或(ii)所參與之活動是由另一位已持牌帶領有關活動的人士負責操縱或航行。而提供活動的舉辦者亦已獲當地有關當局授權;

  11. 從事任何體力勞動性工作、從事離岸活動如商業潛水、油田鑽探、採礦或空中攝影、處理爆炸品、演員、地盤工人、漁夫、廚師或廚房工人、導遊或領隊、從事或參與海陸空服務或行動或持械工作;

  12.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局面(不論曾正式宣戰與否)、內戰、暴動、反叛、革命、篡權、軍事力量或政變所引起的任何事件,或因政府意圖阻礙、反對或防禦此等事故及恐怖活動所引起的損失;

  13. 任何恐怖活動,惟第一節 – 醫療保障、第二節 – 蘇黎世緊急支援、及第三節 – 個人意外、第四節 – 緊急啟程費用保障及第十一節(a) 非自願性滯留津貼除外;

  14. 在海拔5,000米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海平面的40米以下潛水;

  15. 已從其他方面獲得的賠償,惟第一節(c) – 海外住院現金津貼、第一節(d) –傳染病引致之強制隔離現金津貼、第三節 – 個人意外、第四節(b) – 交通津貼、第四節(d) – 身故恩恤金、第四節(e) – 高山症引致之額外身故恩恤金、第七節 – 行李延誤保障、第八節(a) – 行程延誤、第八節(d) – 假期損失津貼及第十一節(a) – 非自願性滯留津貼除外。

 

索償手續

申請賠償只需以下簡單步驟:

  1. 於可能導致索償的事件發生後30天內通知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
  2. 填寫賠償申報表及提交所有證明文件。

查詢熱線:+852 2903 9331 索償熱線:+852 2903 9321

 

關於蘇黎世

蘇黎世保險(香港)是蘇黎世保險集團轄下之機構,竭誠為個人、商業及企業客戶提供全面又靈活的一般保險及人壽保險服務,照顧他們在保險、保障及投資上的需要。集團在香港的業務始於1961 年,至今已於本港一般保險市場上成為五大保險公司之一*。

蘇黎世保險集團(蘇黎世)是一家全球領先的多險種保險公司,為全球及本地市場的客戶提供服務。蘇黎世現有僱員約53,000名,為客戶提供各種財產及意外保險和人壽保險產品及服務。公司客戶包括遍及21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個人、大中小型企業及跨國公司。集團總部設立在瑞士蘇黎世,公司成立於1872 年。蘇黎世的控股公司蘇黎世保險集團公司(ZURN)在瑞士證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上市,具有在OTCQX 場外交易的一級美國存託憑證計劃(ZURVY)。請瀏覽 www.zurich.com了解有關蘇黎世的更多資訊。

* 來源:保險業監管局,按毛保費計算,2017年。

本宣傳資料只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保險合約的一部份,有關此項保障計劃的內容細則及不承保事項將詳列於保單之內,如有任何差異,均以保單內之條款細則為準,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保留最終批核及決定權。

保險計劃承保人

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為本保險計劃之承保人,全面負責一切保障及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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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展示的商標於全球多個司法轄區以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的名義註冊。

 

 

 

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
(於瑞士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香港港島東華蘭路18 號港島東中心25 - 26 樓
電話:+852 2968 2288
傳真:+852 2968 0639
網址:www.zurich.com.hk